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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消防員竄改救護出勤紀錄「半年增加115次」 判決出爐

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楊姓消防隊員因誇張行為遭2大過免職,竟還竄改救護出勤紀錄。(圖/翻攝Google Map)

▲楊姓消防隊員因誇張行為遭2大過免職,竟還竄改救護出勤紀錄。(圖/翻攝Google Map)

前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楊姓隊員任職期間,因危險駕駛救護車、擅離職務、偷竊等行為,遭消防局記2大過免職。他另涉及竄改救護出勤紀錄,短短半年將自己新增出勤115次。苗栗地院審結,依公務員故意犯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他1年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去年6月仍在苗栗縣消防局頭屋分隊服務,他在同月12日晚間10點多值深夜勤時,於分隊值班室用公務電腦連到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登入後竄改19次分隊救護出勤紀錄,將自己也列入實際未參與的救護出勤人員。消防局發現有異後,依法將他送辦。

楊男雖承認有在值班時使用公務電腦,但當時只有看網頁,沒有登入衛福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修改救護紀錄,更質疑是遭人陷害、嫁禍。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苗栗縣消防局人員出勤救護清冊,楊男109年上半年只有出勤47次。但衛福部資料中,楊男的上半年個人執行緊急救護次數暨急救人數累計統計表,卻高達162次。假使楊男依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下載資料填載,應可輕易發覺出勤次數不正確,且增加甚多。

法官表示,楊男如果是遭人陷害、嫁禍,在109年6月30日填載統計表時就可以立刻發現異狀,怎麼可都不做任何反應。楊男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罪事證明確,已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無故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與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犯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法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11年3月)。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處斷,判處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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