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裁定,女童可在寒暑假的時候,到義大利與父親同住10天、20天。(圖/資料畫面)
台灣詹姓空姐與義大利籍藍姓富商爭女案,原本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女童交付富商1年,但詹女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北院則做出裁定,在親權案確定前,女童可暫留台灣,雙方應於寒暑假所訂時間,由父親帶女童返回義大利10天、30天,並以視訊方式探望。全案仍可抗告。
根據北院裁定,認此件有法院應依職權為暫時處分的原因及必要。藍姓富商可維持每週1次與女童視訊。為強化女童與富商在義大利的直接及私人關係,需利用寒暑假讓女童到義大利和父親共同生活各10天、30天,並回復其對義大利的身分權利。
另依女童陳述,雖然沒有在寒暑假赴義大利的意願,但深究其原由,女童想念爸爸卻不想見面的矛盾言詞,實受先前非法被擅自帶走的創傷經驗,將「到義大利」和「不能回台灣」做成連結。但女童和父母雙方的感情均真實且深厚,對於生命早期記憶亦有添補,不排除為同住方教養過程中自然養成的想法,在親情衝突下,面臨兩難。
北院認為,全案父母不應請求兒童直接表明想法又或回應父母提問,處於忠誠議題狀況下,女童的回應未必符合自身真意,反而在無形中可能犧牲作為子女的最佳利益。
依目前藍姓富商和女童親子關係良好,做父母的也應置子女的兒童權利、最佳利益於個人佔有私益上,循「無同住方之忠誠議題干擾並促進會面,以及會面方承諾子女出境後將遵期送返」努力,有助於斷開「出境義大利」和「不能回台灣」的連結,降低女童對與父親同住的抗拒與憂心。因此明訂藍男得在寒暑假帶女童回義大利,也希望雙方各盡友善父母責任。
北院另也囑咐父母雙方,不論目前或未來為同住方、探視方的角色,都應協助女童去除先前的創傷經驗導致「會被偷偷帶走」的憂慮,陷於父母僅可二擇一同住的困境,並應促進女童與他方間親子關係,使女童自由且自在往來於國際父母間,否則即屬非適任親權人之舉。若父母雙方有不配合裁定內容或逾期交付子女與他方,將酌列為非友善父母行止,作為親權裁判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