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松山之亂警丟光臉 前分局長林志誠、正副所長4人彈劾通過移送懲戒法院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時任台北市警察局局長陳嘉昌(左1)、前松山分局長林志誠(左2)和同仁鞠躬表示歉意。(中央社)

▲時任台北市警察局局長陳嘉昌(左1)、前松山分局長林志誠(左2)和同仁鞠躬表示歉意。(中央社)

去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數名黑衣人與楊姓教官起口角闖入松山分局轄下中崙派出所,與值班員警發生衝突,並動手砸毀值勤台電腦螢幕,引發松山之亂。監察委員指出,前松山警分局長林志誠事發後雖有自請處分,但已造成民眾認為警方執法軟弱、隱匿案情,重創警察形象並損害政府信譽,監委13票一致通過彈劾林志誠、中崙派出所長許書桓、副所長顏敏森、巡佐傅榮光4人,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另外將「縱放人犯」及「登載不實」新事證涉案員警移送偵辦。
 
監委指出,位於松山分局1樓的中崙所於2021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遭民眾闖入叫囂,其中1人還毀損電腦螢幕,音量之大甚至樓上的勤務指揮中心值班人員都打電話詢問,但從中崙所到勤指中心都沒有紀錄,已見「通報機制失控」;許書桓兩次未依規定簽陳分局長核准,即擅自調閱駐地監視錄影系統,甚至與負責傅榮光共同將硬碟格式化,足見「管控機制失靈」。

此外,林志誠在未查證清楚前,即輕率地於22日對外表示係進入中崙所民眾「不慎」碰撞致電腦螢幕掉落損壞,實則為掩蓋駐地監視影像滅失而對外以「停電」未錄及復電後「未重新設定」為由搪塞,直至台北市刑大科偵隊還原影像,證實是故意毀損及湮滅證據,更見「調查機制失能」。

更離譜的是,全案經台北市政府專案小組調查後,才發現楊姓教官4月16日返回駐地前是與同分局2位警務人員非因公進入「九酒CLUB」不當場所,亦有「督考機制失常」違失,並建請依公務員懲戒法將楊姓教官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前分局長林志誠、所長許書桓、副所長顏敏森、巡佐傅榮光四人已經通過彈劾。

楊姓教官竟在松山分局前與鬧事黑衣人握手和解,警譽蕩然無存。(資料照)

▲楊姓教官竟在松山分局前與鬧事黑衣人握手和解,警譽蕩然無存。(資料照)

 監委同時指出,經檢視比對各項事證,確認顏敏森明知徐男闖入所內,故意以鐵椅砸壞電腦,竟縱放徐男等人離開,此「新事證」另移送檢察官處理;又蕭姓值班警員、陳、楊兩位備勤警員,明知徐男故意毀損電腦等,竟於書面報告以一樣內容說明「過程中民眾不慎撞倒值勤台電腦螢幕」,工作紀錄簿亦載明「無異樣」,與分秒「定格畫面」及「密錄器轉譯」內容不合,此「登載不實」部分亦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移送偵辦。
 
松山分局分別函送7位及3位民眾至台北地檢署偵辦,除徐男因觸犯毀損公物罪提起公訴經判刑6個月外,其餘9人予以不起訴處分。然查何人有進入所內與員警拉扯或毀損公物等情事,只要詳細檢視監視器影像即可得知,松山分局竟將該9人全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雖徐民男人闖入松山分局鬧事,應受嚴厲譴責,然本著勿枉勿縱原則,該分局未於移送前詳加查證確實肇事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及第31條第1項「證據應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亦有違失。

監委強調,松山分局於4月16日發生駐地監視錄影系統被格式化情事,台北北市警局隨即特別明定「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不得刪除或格式化」、「監錄系統應設置不斷電系統」、「不得設定刪除或格式化權限」等源頭管控規定,但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迄今卻尚無相關規定,亦有疏漏。
 
監委表示,除追究案關違失人員責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未來類似情事再次發生,警政署應通令各警察機關以本案為鑒,執行公務須遵循法定程序,以維護警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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