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福山
近日新北市發生一起火警烏龍案件,引發社區多數居民對某住戶不滿,爆發口角。起因是某晚住戶聞到怪味道,認為發生火災因而報案,但當消防人員抵達後,未發現明顯火煙,隨即展開逐層搜索檢查;到了6樓,甘姓住戶卻拒配合,消防人員在門外苦等了半個多小時,判斷無危險後才離去。
孰料其他住戶不滿甘姓住戶不願配合警消檢查,聚眾上門理論,因而爆發口角,該住戶最後還對警消人員爆粗口,衍生肢體衝突。
誰同意誰倒楣?
事實上,警消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第一時間必須馬上趕到現場,若如上述案例發現沒有明顯火煙,須先聯繫屋主,或請現場員警、鄰居、管委會或里長同意後,才能破門而入,否則未經允許破門而入等同私闖民宅;事後若屋主認為財產受損,就會請「同意單位」來協商;若吃上官司,法官認為沒有急迫性需破門,則必須再負責賠償。
警消人員雖肩負維護消防安全的任務,但也不可隨意侵入民宅,需依《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維護者為限。而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綜觀上述案例,警消人員難為。若遇到像上述案例的爆粗口族,不僅有人身安全疑慮,還亟有可能吃上官司;而若屋主認定有財產受損,消防人員破門而入的「同意單位」,恐怕也得吃不完兜著走。如此,爾後一旦遇到類似這樣的事,若無急迫性,誰還願意應允伸出援手?
但我們都知道,當火災發生初期,需要掌握黃金30秒的滅火或逃生時間,一旦錯過,火勢變大、濃煙竄起、高溫驟升等,形成惡劣火場環境後將更難救援。如果非要有明顯火煙,或是在大門、樓梯間,能聞到明顯的燒焦味才得以破門而入,恐怕早已失去搶救的黃金時間。
尤其像該案例,同棟大樓住戶擔心火苗竄起,延燒到自家居住安全,事後才集體撻伐該名拒絕配合的住戶。
法條SOP保護什麼?
這讓我們反思:法條是保護懂法的人,還是保護需要被保護的人呢?如果步步都按照SOP依序才能作業,那僅是行政正義,不妨將SOP做為最大的執行依歸,而授權給予現場的指揮官相關權限,否則公職人員也會為避免爭議糾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尤其近來民眾動不動就質疑執法人員也是有的。
此外,社區大樓有管委會的,不妨授相當權力,以及免責條款給予現場管委會或值班人員,執行時再同步側錄,否則一旦遇到模稜兩可的事件,任誰也不願主動擔責應允,而社區住戶,甚至對門的,都有可能形同陌路,如此,居住安全將更堪憂。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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