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由他及弟弟各持有1份和解筆錄,準備持自己的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何人負責貼印花稅票?可依他的應有持分2/3金額貼印花稅票嗎?
▲房地稅務!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圖/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所以,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和解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應納印花稅額甚鉅,不僅黏貼不便,且逐張貼花銷花既耗時又浪費人力,只要至該局或所屬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以信用卡繳納或持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繳納,手續非常簡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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