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健保停復保規定被判違憲。(健保卡示意圖/資料照片)
「停復保」違憲!不少長期旅居海外的台灣人,只在過年等特殊假日時才短暫返國,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停保及復保規定補繳保險費。有民眾不滿遭要求補繳3個月的健保費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3)日判決用施行細則來規範停復保違憲,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來規定,要求2年內檢討。對此,衛福部回應,相關停復保規定的大方向不變,會依要求積極修訂母法。
有一名在台灣有戶籍的李姓女子,長期旅居國外,每年只在農曆春節才返台,但該女子未依規定於出境時辦理相關停復保,再度返台時遭健保署要求補繳復保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女子不服提起審議、訴願遭駁回之後,又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台北地方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繼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日做出判決認為,全民健保目前以施行細則規範出國停復保制度,即使其規範內容並未牴觸憲法,但涉及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卻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
對此,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商東福表示,針對旅居海外民眾的停復保規定,是因為國人認為這一群人長期不住國內、卻在回國時大用健保,並不公平,才在二代健保時予以處理,而憲法法庭此次也不認為健保署對該名女子的處置有問題,只是認為相關的停復保規定應該訂在母法內,而不是以施行細則來規範。他說,停復保議題一直是要積極修法的議題之一,大方向也不變,衛福部今年下半年已經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只是要不要納入排除條款,針對駐外人員、遠洋船員、留學生等特例要不要給予例外的處理,仍有待討論。
衛福部社保司今日晚間發布新聞資訊: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憲法法庭於111年12月23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另細則中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22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對此,衛福部尊重憲法法庭之判決,將依判決意旨研修相關規範以完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