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法官審酌林婦無正當理由未對兒女盡扶養義務,駁回扶養費請求。(圖/資料照)
台南市一名林姓老婦人出家後沒工作,生活困難,向一對兒女請求每個月各給予1萬4千元扶養費,但2名兒女卻向法官表示,林婦在他們年幼時就跟父親離婚,之後47年都沒見過面,甚至無法確認林婦是他們的生母,法官認林婦無正當理由未盡保護扶養義務,駁回給予扶養費請求。
判決書指出,林婦在1976年跟李姓丈夫離婚,2名子女由丈夫照顧,林婦表示自己已經出家,沒有工作,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經濟生活困窘,都靠他人接濟,認為子女應該負起扶養義務,請求2人每個月共要給付1萬4012元直到她死亡。
2名子女卻表示,父母離婚時他們分別才4歲跟1歲,母親離家後數十年都沒見過面,都是靠父親跟祖父母將2人扶養長大,甚至無法確認林婦就是他們的生母,請求全部免除對林婦的扶養義務,李父也指出,離婚至今47年,前妻從未扶養或聯繫2名子女。
法官審酌,林婦對於前夫及兒女說法並不爭執,也未舉證有任何正當理由未對兒女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長期與兒女感情疏離,卻要兒女負起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法免除兒女的扶養義務,駁回林婦扶養費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