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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台版柬埔寨」!法務部提修法 囚禁人頭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修法,詐騙集團成員囚禁人頭至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新修法,詐騙集團成員囚禁人頭至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被稱為「青埔寨」的台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警方一共救出61人,卻也發現已有3名被害人不堪詐騙集團成員凌虐喪命,震驚社會。針對此囚禁人頭的犯罪模式,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如被害人遭囚禁7天,犯罪者最重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若被害人在遭囚禁過程中重傷、死亡,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趨勢,導致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重傷、死亡,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因此具體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案,由法務部長蔡清祥多次、密集主持修法研議,參考國外立法,廣邀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進行研商,擬具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

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剝奪行動自由,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還有「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另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其實法務部先前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針對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該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2022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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