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隨著《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訂定,中華民國政府已陸續賠償超過2000位受難者家屬,但其中有位日籍男子青山惠先雖經二二八事件基金會認定為受難者,並同意賠償家屬600萬元,但內政部卻指示基金會拒絕賠償。其子青山惠昭為此跨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我國政府對於因二二八受難的外國人也應負起責任。今(17)日法院判決結果出爐,青山惠昭勝訴。
▲青山惠昭手拿父親的遺照。(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
此次來台,隨身帶著父親遺照的青山惠昭表示,從訴願、訴訟到今日獲判勝訴,非常感謝律師團與臺灣朋友的協助。此外青山也強調,這個案件並不只是為了他個人,在沖繩也還有其他類似的個案,希望他們家人的受難真相,都能獲得歷史的澄清與適當的賠償。另外青山也特別帶來在日本所募集到的捐款,希望能為美濃大地震盡一點心力。
▲落實轉型正義的重要一大步。(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
而針對青山惠昭此案,因台灣人權促進會在訴訟過程中也提供多方協助,在判決結果出爐後,台權會也與青山惠昭於今日下午一同舉行記者會。台權會表示,青山惠先是首位被中華民國承認的二二八事件外國受難者,理應就該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賠償其家屬。但內政部一方面以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為由,供稱如慰安婦案也未獲日方賠償,因而駁回申請;另一方面,法務部的解釋函文雖已明白表示,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適用於日本受害者,可是內政部當時卻未將此函文轉給二二八基金會,反倒擅自要求「不予賠償」。對此,律師團代表薛欽峰律師批評,內政部逕自用錯誤的法律解釋干預賠償,作了非常不當的示範。
▲在二二八事件中,許多受難者就此死於非命。(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法院則在新聞稿中表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在立法過程中,從未有立委表示外國人不得賠償,因此受難者賠償也不應以我國國民為限,此外,加上我國已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公約所定各項權利,不限國籍,受侵害則應獲得有效救濟,皆不應有差別待遇。因此判決青山惠昭勝訴,內政部應准予賠償他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