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反萊豬。 (圖/資料照)
行政院針對台中市政府制定「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自治條例,函告牴觸中央法規無效。中市府提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中市府是行政機關非立法機關,未因自治條例無效而有直接侵害,為不適格的當事人,格判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立法院109年通過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備查案,確立110年元旦正式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的法源依據。台中市等多個縣市,為此自行修訂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反制,行政院以「自治條例抵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函告自治條例無效。
▲大賣場當時特別設置不含萊劑專區。(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行政院函告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市府請求。中市府不服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沒有調查台中市政府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台中市如果認為自治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提救濟,請求撤銷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府是行政機關,非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而受到直接侵害,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