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修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10日正式上路。(圖/資料畫面)
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在10日正式生效。法務部表示,未來未經他人同意偷拍,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若還意圖營利散布,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2月10日正式上路的新修法,刑法部分,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如意圖營利散布,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若以強暴、脅迫方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散布者,可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網紅小玉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影片,也都在此次新修法範圍內,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可被處以5年有期徒刑,若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最重也是5年,如有意圖營利,則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新、舊法過渡期間,因補償金從新從優原則,使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將協助被害人依法申請暫時補償金等措施。
而針對性侵犯在獄中接受輔導或治療後,若評估仍有再犯風險,將依新修刑法強制治療規定,強制治療期間,改採定期延長且無次數限制。此部分於7月1日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