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名中國大陸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獲高雄地方法院判國賠463萬元,陸委員今(17日)晚澄清,此前就該案函復高雄地院的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中國一名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獲高雄地方法院判國賠463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大陸委員會17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有媒體報導,本案法官經函詢陸委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一節恐有誤會,陸委會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委會指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次查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陸委會強調:「函復高雄地方法院內容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陸委會發布函復高雄地院內容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內容與修法精神。但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
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長甯馨表示,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中國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中國籍錢姓男子107年8月12日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但同月16日晚間6時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
家屬事後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元,高雄地院一、二審均認定高市工務局有疏失,且引法務部函釋中國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判賠46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