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有民眾詢問,他的不動產已遭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而且拍賣案款已分配完畢,為何稅捐機關還要向他追繳欠稅?
▲民眾之不動產遭拍賣,同時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屬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因該等屬於次優債權,受償之順序在抵押權之後(圖/MyGonews提供)
地方稅務局表示,2007年1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增列因拍賣不動產所衍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優先分配。因此,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之不動產遭拍賣,同時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屬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因該等屬於次優債權,受償之順序在抵押權之後,因此,倘拍賣所得價款不足分配抵押權時,緃拍賣案款已分配完畢,屬次優債權之欠稅在未獲分配之情形下,稅捐機關仍須向原所有權人即被拍賣不動產之人追繳稅捐。
該局提醒民眾接到稅單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不要放著不管,有問題可依稅單或傳繳通知書上的電話聯絡,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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