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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現行犯逮捕未移送」檢察官起訴台中3警 法官這理由全判無罪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清水分局遭檢察官依脫逃罪起訴,法官最後判他們都無罪。(圖/翻攝Google map)

▲清水分局遭檢察官依脫逃罪起訴,法官最後判他們都無罪。(圖/翻攝Google map)

清水警分局黃姓陳姓警員偵辦一起賓士車懸掛失竊車牌案,檢察官認為2人與葉姓偵查佐將蔡姓男子「依準現行犯逮捕卻沒移送」,依脫逃罪嫌起訴。3人法庭上均否認,台中地院審結,認為蔡男當時「未遭警察上銬逮捕」,非逮捕行為,判3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黃姓、陳姓警員偵辦林姓男子竊盜案,鎖定林男駕駛的賓士C300小客車。111年2月19日凌晨,2人發現該小客車出現在某旅館,經埋伏後發現蔡姓男子前往取車,立刻上前依「持有贓物準現行犯」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查扣該車牌,再將蔡帶回派出所做筆錄。

檢察官認為,黃、陳製作完筆錄後,針對蔡男是否應移送地檢署,其法律規定不明時需向檢察官請示。2人卻因當時已深夜,便宜行事用電話向偵查隊葉姓偵查佐詢問。葉員為免徒增之後移送程序,也沒請示檢方,就告知2人「事後函送」即可。黃、陳、葉3人疏未將蔡男依準現行犯解送台中地檢署,依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罪嫌起訴。

黃、陳、蔡3人法庭上均否認犯行,黃、陳辯稱,當時並未對蔡男逮捕,只是請他回派出所釐清事實;搜索扣押筆錄的「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執行附帶搜索」則是勾錯。葉員則說,黃員當時問的是同案另名嫌疑人查獲情形,所以才說函送即可。

蔡男庭上也證稱,當天2個便衣警察抓著他,要他出示證件、告知該車懸掛失竊車牌,要求回去做筆錄。對方沒有搜索票,他同意讓他們搜索車內,自己沒有被上銬。他做完筆錄時,警方說有結果會再通知,要他開車回家。他不知道為何沒被移送地檢署,也覺得莫名其妙。

法官認為,黃、陳當時沒對蔡男上銬拘束,也未逮捕,應只是請他配合到派出所釐清。本案無積極證據認黃、陳有對蔡男施以強制力拘束其身體的逮捕行為,不構成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要件,判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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