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近日接獲王小姐詢問,因為出售房地預先將戶籍遷出,是否仍可以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期間的認定標準,係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圖/資料照)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公尺,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王小姐為出售自用住宅房地,先於2022年3月1日將全家戶籍遷出,雖2023年2月10日訂契出售時,無人設籍,但因遷出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仍可申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期間的認定標準,係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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