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狼師被控性艘學生,不甘被終身解聘,狀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被合議庭法官打臉(示意圖/pexels提供)
南投縣一名高姓國中教師,3年前因被性騷擾學生遭檢舉,該校性平會調查後,認定他猥褻學生,而縣府也據此從重做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之處分;高姓狼師不服,向縣府提起訴願被駁回,於是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堅稱學生的證詞有瑕疵,卻遭法官打臉,駁回高男聲請撤銷之訴,但全案仍可上訴。
高姓狼師在向南投縣政府提訴願失敗之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撤銷縣府處分之訴,企圖翻盤,重回教職。他的抗辯理由包括,縣府僅根據校方「性平會」的報告做出「解職,且終身不得聘任」之處分,沒有實體審查,存有違誤。
此外,高男在合議庭表示,3名學生在性平會作證,說目擊A生被他摸下體,但兩人描述內容有出入,甚至有一名學生只是聽聞,並未目擊,因此他主張學生的證詞有瑕疵。
高男還辯稱,學生指控他在教室摸A生下體,但那是公開場合,如果他有摸,一定會引來側目,全場譁然,怎麼可能只有2、3位學生目擊,按照常理,他不可能在公開場合有此犯行,可見學生證詞不符常理,性平會不能據此認定他涉有猥褻犯行。
但狼師被當庭打臉,法官認為,根據A生證詞,當時高男讓學生考試,命他單獨到教室後方,藉口講解課業,突然伸手隔著被害人褲子撫摸下體兩次,時間約10至30秒,A生過於驚嚇,不敢叫出聲音,在那種情形下,只有兩、3名學生瞥見,實屬正常。
更何況,另有學生證稱,曾目擊老師將同學叫到教室後方,他從眼角餘光看到高師伸手摸學生下體,或掐乳頭,不止一次。因此合議庭認為,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該報告沒有證詞上的瑕疵,因此判決書指出,縣府做出解聘、終身不得聘用為教師之處分,於法無不合,高男訴願後縣府維持原處分,亦無違誤;至於高男聲請撤銷處分,則無理由,判定駁回,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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