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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美福燃燒後廢棄物產生異味污染 桃園市府可開罰

曾任桃園市長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表示,火災後廢棄物未能及時清理、堆置過久,產生異味污染應違反空污法規範,桃園市政府可就此開罰。。(圖/行政院提供)

▲曾任桃園市長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表示,火災後廢棄物未能及時清理、堆置過久,產生異味污染應違反空污法規範,桃園市政府可就此開罰。。(圖/行政院提供)

美福大火案獲撤銷空污罰款處分引發關注,曾任桃園市長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今天說,經與環保署確認後,火災後廢棄物未能及時清理、堆置過久,產生異味污染應違反空污法規範,桃園市政府可就此開罰。

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去年3月大火,時任市長的鄭文燦要求美福賠償附近居民新台幣1000萬元,並兩度依照空污法、廢棄物清理法等開罰美福新台幣600萬與500萬;不過,美福接連向環保署提起訴願獲得撤銷處分,引發地方民代不滿。

鄭文燦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當時美福倉儲火災持續多日,火災現場產生的濃煙臭味,來自腐敗肉類、火災後廢棄物未能及時清理,堆置過久,產生異味污染行為,應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中,「置放」致產生異味污染。

他說,日前已要求環保署與各地方環保局、各相關單位開會討論、深入研議,最後認定若因管理不當導致自燃,後續沒有及時處理或清理,或過程中沒有防制措施導致氣味溢散,即可依空污法開罰。

鄭文燦表示,現今的桃園市環保局可就上述結論提出具體證據,針對美福倉儲燃燒後的廢棄物造成的異味污染,再度開罰。

鄭文燦也重申,美福大火產生的空污、濃煙、惡臭,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當時市府第一時間就決定開罰,且要求美福倉儲賠償附近居民,都是表現市府維護環境品質的立場。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若違反上述規定者為工商廠、場,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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