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蕭宥宸報導
▲嚴重超速規定下修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示意圖/記者蕭宥宸攝影)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未禮讓行人、危險駕駛等違規罰鍰,並將民眾可檢舉違規項目恢復為56項。無奈會佔據大半車道、影響交通最劇的「紅線違停」民眾還是無法檢舉,引發熱議。此次修法另有一項修正值得特別注意,嚴重超速規定下修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也就是說,駕駛只要超速40公里,除要繳納罰款外,還要面臨吊扣牌照。
《道交條例》經立院修正後,將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危險駕駛罰款上限也從新台幣2萬4000元調高為至3萬6000元,另還得面臨原先就規定的「吊扣牌照」;而吊扣期限也早於前年就延長至6個月。
危險駕駛定義原先包括,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及危險駕駛行為(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等)。如今也新增在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轉、倒車、逆向等。
拿部分限速15公里的道路與工區舉例,駕駛要是一時疏忽,時速只要達到55公里就會夠成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恐得面臨最高3萬6000元罰款,並吊扣牌照6個月。另在一般限速40公里的市區,一不留神重催油門或超車,當時速來到80公里一樣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