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一名志願役軍人以結婚為前提,將房子名字買在女友名下,但事後兩人分手,軍人提出返還告訴。(示意圖/Pexels)
一名陳姓志願役軍人和溫姓女友交往10年,為了兩人的未來打算,陳男在2020年、女友生日當天,以溫女名義買下竹北一間預售屋當作生日大禮,由陳男支付113萬多元的頭期款,但沒想到溫女沒多久就和陳男提出分手,並拒絕償還陳男支付的款項。雙方最後對簿公堂,高院判溫女敗訴,必須償還113萬多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陳男和溫女兩人在2010年開始成為男女朋友,交往10年後,陳男決定送女友一個生日大禮,同時也為更加穩固兩人的關係,於是在2020年10月約定好購入新竹竹北某社區預售屋,由陳男支付訂金、簽約金和頭期款等款項共113萬6200元,陳男指出自己曾透過Line告知女友「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明顯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契約」。
但就在訂房後一年,溫女提出分手,卻未依約定將他先支付的頭期款等113萬多元返還,陳男認為女方已經違反雙方的「契約」,於是訴請她應返還全部款項。
但溫女反駁,雖然確實有收到陳男匯入的113萬多元的頭期款款項,但僅是陳男單純贈與行為,是為了證明對自己的身心才特別選在生日當天簽訂房屋,強調「並非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
一審新竹地院法官從兩人Line對話,認為溫女默認是以結婚為前提而訂下該贈與契約,判溫女敗訴。溫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而且兩人曾在購屋前一同挑選婚戒、也答應陳男的求婚,陳男主張買房前兩人確實已經有結婚的共識,判溫女敗訴,應返還全部款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