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去年4月間,他向母親要錢未果就持刀殺害,被捕時還自稱是「國父」,台中地院一審判處18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19日維持原判,可上訴。
▲陳男向母親要錢未果就持刀殺害,被捕時還自稱是「國父」。(示意圖/資料照)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陳男與母親同住台中市太平區的社區大樓,陳男因患有精神疾病,民國102年即出現情緒不穩、暴力、妄想、不識家人等症狀,因未能持續就醫,病況惡化,他常將母親的舊名、現名當作2個不同的人,妄想遭到加害。
去年4月1日,陳男向母親要錢未果,遂到廚房拿取水果刀,等到晚間,母親回家在廚房準備晚餐時,他持刀朝母親的頭、頸、肩、胸、背部等猛刺,母親負傷逃到餐廳,最後因刀刀深及器官,大量出血倒地死亡。
陳男犯案後,未將母親送醫並報警,他到廚房洗手以及清洗刀具,在客廳休息到凌晨,洗完澡後回臥室睡覺。
陳男姊姊發現母親未上班,驚覺有異,聯繫社區經理查看後報警,將在臥室的陳男以現行犯逮補,陳男被捕時還自稱是「國父」等身分,檢方偵辦後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斟酌他的病例、診斷證明、社工個案記錄等,陳男患有精神疾病、病症嚴重,認定他在犯案時,不知殺害的是母親,依殺人罪判刑18年,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全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後,19日駁回上訴,維持1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