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新竹報導
▲比中指。(示意圖/Pixabay)
「中指」可說是國際通用的身體語言之一,雖然給對方的殺傷力不大,但侮辱性極強。新竹某預拌混凝土公司1名黃姓主管因為電腦維修問題不耐,竟對執掌總務的同事黃男比中指,黃男稱心理很受傷,憤而向該主管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對此新竹地院判賠1萬5千元。
黃男指控,2010年11月11日早上9點半,主管黃男在新竹市的預拌混凝土公司內公眾場所,對他比中指,造成他長期精神損害及因此離職。他說主管黃男身為主管,不思職場倫理及文化,竟以比中指侮辱性動作,造成他名譽受損。
且事發當時有公司外電腦維修廠商員工在場,主管黃男的行為造成公司內、外對於他名譽及社會評價貶損。而黃男說自己長期受到精神損害,需看診精神科,迄今仍無法復原,期間更是漫漫長路造成身心煎熬,因此承受身心創傷甚鉅,憤而對主管黃男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主管黃男則說2人是同事,並非同一部門,平時業務甚少交集,更無嫌隙或仇恨,他並無動機或理由要對黃男比中指。倘若真如黃男所言有比中指之行為,何以黃男當場未禁止或質問他?就算黃男誤認他有為比中指之行為,亦係在對話過程中,不經意做出的手勢,他主觀上絕無侮辱黃男的意思。
法官認為,「比中指」係屬粗鄙舉動,為了要輕蔑、攻訐他人人格,使人感受難堪,最後判張男應賠償1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