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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柬埔寨詐騙案再現!立法院三讀 招募者最重關7年、罰2000萬元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防範國人被騙到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等新興組織犯罪,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成年加重其刑至1/2。另外,此次修法也加入「選舉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不得參選公職。

                              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資料照)

行政院提案指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尤其常見的毒品販運、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為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提出本次修法。

現行條文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則新增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指揮他人招募、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身份,均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修正條文也新增,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另將原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另外,修正條文並增訂,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修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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