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TDR台灣存託憑證在《證交法》上是否算是有價證券的爭議不斷,也造成部分投資者被依違反《證交法》而判重刑,但法源依據引發疑慮,現在立委召開修法公聽會,希望將TDR明文入法,避免再有爭議判決。
股市瞬息萬變,是熱門投資管道,然而股民不陌生的TDR台灣存託憑證也是另一種投資工具,不過想跟風操作可得先注意,因為TDR一直以來到底在《證交法》上算不算有價證券,定義不明造成爭議判決不斷,立委提案修法,主張明文入法。
民進黨立委余天:「只要有漏洞我們就該修,我要的就是你把它講明,你既然你的法定裡頭已經是這樣子了,你就把它講明,我只有要求這6個字(台灣存託憑證)放在(證交法)裡頭,我已經爭辯很多年了。」
金管會目前是引用財政部民國76年所公告,認定TDR為外國有價證券,但實質上TDR是以台灣金融機構為發行機構,準據法為台灣法令。再說,76年時台灣還沒有TDR上市,現在怎麼就被納入《證交法》範疇,甚至成為審判依據?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審判案件)到了司法機關去以後,往往還是拿著財政部76年的解釋令然後擴張解釋,那這樣的一個做法,事實上,跟我們在刑法所保障的基本原則是有所違背的。」
TDR認定為有價證券的爭議多年,透過公聽會廣納正反意見,期盼讓修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