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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修法三讀通過「凌虐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法務部長回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蔡清祥表示,法律完備了,未來更需要執法人員加倍努力。(圖/翻攝畫面)

▲蔡清祥表示,法律完備了,未來更需要執法人員加倍努力。(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打擊詐欺犯罪相關修法,將不法集團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加重至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完備了,更需要執法人員加倍努力。

蔡清祥表示,此次修法結果,有關打擊詐騙的刑法相關條文部分,對於詐騙集團囚禁被害人,或凌虐被害人,最高可加重處罰到有期徒刑7年。因而造成死亡或重傷結果,也已加重結果犯認定,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另對於用電腦合成,假借名人的聲音、影像,來招攬投資詐騙被害人部分,這次也明定處罰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清祥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完備了,更需要執法人員加倍努力,同時也要呼籲國人,對於詐騙的行為要提高警覺。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處罰事由,包含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的犯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訂加重結果犯,加重其刑責,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也修法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包括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方法,而犯詐欺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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