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完備軍人撫卹制度,落實對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顧,立法院今(23)日三讀修正《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人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其金額比照《國民年金法》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
▲立法院今(23)日三讀修正《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人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軍人撫卹條例》修正案,明定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修正條文也明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遺族所領年撫金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