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男子染指國小乾女兒,竟辯「不摸她會生氣」。示意圖。(圖/資料照)。
苗栗王姓男子利用就讀國小的乾女兒借住他家,從國小六年級到國一的暑假,利用照顧期間隔衣摸胸甚至手指性侵得逞。他竟還辯稱女童「拉我手去碰她胸部,不摸就生氣」誇張理由,法官不予採信,依12次妨害性自主罪判他4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童要升國小 6年級暑假,其父母委由她的乾爹王姓男子代為照顧。王男竟利用照顧機會,違反女童意願,用手隔著衣服或伸入衣服內,撫摸女童胸部、下體,而對女童強制猥褻1次。女童就讀國小6年級至國中1年級之際,王男更利用接送被害人時,違反意願用手隔著衣服或伸入衣服內,撫摸胸部、下體,先後對被害人強制猥褻10次。
王男在女童升國中1年級仍不放過,暑假某日,更違反意願,強行脫下女童褲子、內褲,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為強制性交1次。女童父母得知後,氣到控告他性侵。
王男法庭審理時坦承有上述行為,但否認強制性交、猥褻,辯稱「是女童拉我手去碰她的胸部,我不摸她,她就生氣」,「我有摸但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是她拉著我這麼做的」。
王男律師也說,王男對被害人撫摸胸部或手指插入下體時,應該是沒有基於滿足自己性慾之動機或目的,純粹跟女童嬉鬧而已。
法官審理後認為,從女童證述及檢警調查事證,王男所辯實非一般年僅11、12歲的女生可能與長輩出現的互動行為。王男如遭遇如此誇張情景,卻不知拒絕、教導指正,反而多次迎合其要求,與常情有違;王男也有前後辯解不一,認定其辯解不可信。
法官審酌,王男以手隔著女童衣服或伸入衣服撫摸其胸部、下體等行為,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也可滿足王男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訛。辯護人認為王男所為僅係與女童嬉鬧,實有違常情,不足採。最後認定王男犯11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1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考量他無前科、已與被害人和解、履行賠償義務,強制猥褻罪各處1年10個月;強制性交罪,處3年8個月;應執行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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