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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恒「自己告發自己」性騷?還是「自首」? 2理由恐怕都沒事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朱學恒自己告發自己涉性騷擾,但法界認為,全案恐怕無法成案。(圖/資料畫面)

▲朱學恒自己告發自己涉性騷擾,但法界認為,全案恐怕無法成案。(圖/資料畫面)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指控名嘴朱學恒對她強摟、強吻。朱學恒12日表示,已向台北地檢署「自己告發自己」,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台北地檢署也證實收到告發狀,但因「案由不明」,簽分他字案調查。法界人士表示,確實可以「自己告發自己」。只是性騷擾為告訴乃論,得看鍾沛君要不要提告。且距發生時間已經過了追訴期6個月規定,除非檢方認定有涉強制猥褻,否則恐怕也只能給予不起訴處分。

有法界人士認為,確實依刑事訴訟法,「自己告發自己」不違背相關規定,但與告訴人身分不同,將喪失聲請再議、請求保全證據等權利。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依朱學恒的告發狀內容,應該是「自首」,雖然依刑法規定,自首定義是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機權的機關、檢察官或警方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但是否為真實全貌,在朱學恒遞狀前,都「尚未向檢、警等機關主動陳述」。只能說,無論是「告發」還是「自首」,全案已經當事人及媒體大幅披露,朱學恒都無法適用「自首得減輕其刑」規定。

至於能否成案,法界人士認為,依法地檢署不得拒絕告發,因此仍會分案調查,約談鍾沛君釐清並詢問是否要提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性騷擾為告訴乃論,若鍾沛君不提告,則檢方也只會給予不起訴處分。

另根據鍾沛君所述及朱學恒的告發狀內容,案發時間在2022年8月間,距今已超過性騷擾罪規定的6個月追訴期,即便朱學恒願意面對、負起法律上的責任,鍾沛君想告,恐怕也只是不起訴。除非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涉犯強制猥褻,為非告訴乃論罪,才可能經偵辦後,給予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強制猥褻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朱學恒12日PO出的告發狀,表示「對於近日媒體披露,台北市議員鍾沛君與本人於2022年8月6日晚間9點40分至10點餐敘時,所發生如2023年6月8日鍾議員於Facebook所披露之事件,本人身為公眾人物,當負起所有應負之責任。本人願意主動面對司法調查,祈藉由鈞署之偵查,早日還原事實,平息社會紛爭,及對受害人做出適當之補償,故依法對自己之告發。」

對此,北檢證實,已經收到朱學恆的告發狀,但因案由不詳,先依規定簽分他字案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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