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蔣季容報導
▲救護車抵達現場,不料男子卻又被後車撞一次。(示意圖/資料照)
桃園一名黃姓男子闖紅燈步行過馬路,被騎士鍾姓女子撞倒在地,隨後23秒內又遭後方計程車、機車撞擊。當救護車抵達後,跟在救護車後面的汽車駕駛沒注意到,又將黃男輾壓。而黃男送醫後77天不治身亡,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4名車主皆有過失,其中第一個撞擊黃男的鍾女判最重,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女2020年1月4日上午6時許騎車行經中山東路,撞上違規闖紅燈的行人黃男;接著計程車駕駛鄧男未注意到倒地的黃男而撞到他的左側身軀;隨後騎著機車雙載的魏男也不慎撞擊黃男的右側身軀。路人發現後,趕緊拿三角錐阻隔事故現場。
救護車7分鐘後抵達,怎料跟在救護車後方的梁姓駕駛竟未注意黃男倒臥在地,車輪不慎輾壓黃男下半身。最後救護人員及梁男合力抬起車子,才將黃男從車底移出來,隨即送醫急救。黃男診斷後受有創傷性腦出血併呼吸衰竭、多處骨折、腹部鈍傷及輕微肝臟撕裂傷等,雖一度脫離險境,但77天後因肺炎、長期臥床導致深度褥瘡傷口感染,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
黃男妻子憤而對4人提告,法官認為,黃男穿越馬路時並非從路旁竄出,鍾女應有足夠時間發覺被害人的動態、行向,採取安全措施。加上當天天候晴、視距良好等,認為鍾女未禮讓行人確有過失。
而鄧男發現前方有車禍,卻未減速通過,也被認定有疏失。魏男稱當時對向遊覽車的車燈影響視線,導致他撞上黃男;然而經查發現當天對向遊覽車與其餘車輛亮度相同,不構成影響視線之證據。至於梁男最後輾壓黃男骨盆腔一帶,也有明顯過失。
法院審理後認定,4名車主皆有過失,判鍾女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於死罪,處8月徒刑。其餘3人依過失致死罪,鄧男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至於魏男、梁男處5月、4月徒刑,2人皆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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