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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無罩」挨罰3千告市府!衛生局不服再提上訴 結果出爐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在疫情期間超前部署,蔡姓市民未戴口罩吞3000元罰單,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勝訴。(圖/翻攝陳其邁臉書)

▲高雄市政府在疫情期間超前部署,蔡姓市民未戴口罩吞3000元罰單,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勝訴。(圖/翻攝陳其邁臉書)

前年5月19日中央宣布全國新冠疫情警戒升至3及,高雄市長陳其邁遂宣布「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内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一名蔡姓男子於22日下午4時許,外出未戴口罩遭到員警攔下開罰,吞下一張3000元罰單,他不服遭罰提起行政訴訟勝訴,高雄市衛生局不服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官見解無誤,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

前年五月本土疫情爆發,高雄市政府超前部署,規定市民外出都必須戴口罩,違者開罰;高雄市各局處接獲指令後,立即積極執行,截至28日中央宣布開始執法時,已經針對市民未戴口罩的部分,開出至少4000張罰單。

一名住在苓雅區的蔡姓市民,5月19日僅因走出家門看油漆是否乾了,就因為沒戴口罩遭員警開罰3000元;蔡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21日公告,指28日前若有違反「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的防疫措施應先勸導,勸導不聽者再予以開罰。蔡男認為中央和地方防疫標準不一致,應該是要先勸導才能開罰。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法官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新冠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地方政府僅裁罰權,防疫政策的決定及措施並無事務管轄權,也就是說,對於外出未全程佩戴口罩民眾的裁罰決策權限在衛福部。

法官認為,高雄市衛生局在審理中自承,當時中央未授權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民眾外出配戴口罩處罰要件,高雄市政府既然無事務管轄權,開罰應屬無效的行政處分,且蔡男被查獲時,依中央公告規定,應該先以勸導為主,但衛生局未經勸導就開罰,適用法律有誤,撤銷蔡男3000元罰單。

衛生局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市府雖然有事務管轄圈,但防疫應以中央宣布為主,且高雄市當時並非疫情嚴重區,驟然發布防疫措施,未賦予任何緩衝與宣導期,一經公告立即裁罰,與衛福部發布的防疫措施不同,欠缺合理正當性,綜合事證後,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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