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某社區李姓婦人10年來嘶吼、踹擊鄰居大門、塗鴉等脫序行為,形同社區惡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過半住戶出席及65.3%投票同意,管委會提告獲法院判決李婦應遷離,全案可上訴。
▲李婦自10年前住進後就成了社區住戶惡夢。(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根據判決書內容,李婦和黎男是母子,黎男101年4月購入社區房屋,李婦自10年前進住後就成了社區住戶惡夢,她動輒在公共走廊嘶吼、叫囂、製造噪音。
以及強力關門造成巨響及振動,用力踹擊鄰居大門,多次在公共走道丟棄垃圾、撕毀鄰居裝修施工地板防護棉片、潑水且造成積水、撕毀管委會文件、在公共走廊塗鴉等破壞環境及擾鄰行為,讓住戶日夜不得安寧、難以成眠,苦不堪言,其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也無法忍受,紛紛退租。
管委會指出,經勸誡及寄發存證信函黎男夫妻規勸、制止李婦無效,兩人還搬離社區撒手不管,管委會聯繫,黎男夫妻拒接電話、置之不理。
管委會於110年11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經提案獲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投票結果,社區共446戶,出席區分所有權人294人、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數65.91%,投票結果為192票同意、22票不同意、2票廢票,同意為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65.3%。
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促請其改善,若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李婦、黎男未於辯論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經了解,李婦確實多次與鄰居發生爭執,警方也有報案紀錄及監視器畫面,勘認李婦確實妨害其他住戶居住安寧,經管委會多次勸戒後仍未改善,因此認定管委會請求李婦遷離理由正當,判定李婦搬遷,且黎男不得將房屋提供給李婦使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