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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性侵少女43次!辯一個好奇一個糊塗 二審仍重判8年10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許男辯稱是少女自己好奇而他也一時糊塗,和少女發生性關係,沒有強迫。(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許男辯稱是少女自己好奇而他也一時糊塗,和少女發生性關係,沒有強迫。(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許姓警員被控休假時,趁著借住在麻將女牌友家,對女牌友年僅12歲的女兒性侵得逞,次數多達43次。許男否認犯罪,強調是雙方你情我願,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另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2罪,各判3年4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期9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8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許姓警員平日留宿警察宿舍,因打麻將認識的女牌友讓許男在休假日時,可到位於新北市新店的住處休息,雙方交情好到許男甚至認女牌友的女兒為乾女兒。

少女控訴,許男留宿時原本都睡在客廳,卻趁媽媽上班時對她性侵。許男還威脅她,如果告訴別人就會完蛋,她因此不敢說。但之後許男多次在經濟上資助她及她母親「我覺得是報恩,但有時又覺得噁心,不過已經發生了..」。許男則辯稱,是少女的好奇心加上自己一時糊塗,他對少女感到很抱歉,但沒有強迫,直到少女交了男朋友,才拒絕與他發生性關係。

檢方清查,自2021年3月起至12月,許男共得逞43次,依法起訴。一審法官認為,許男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利用被害人母親的善意,無視被害人心理、人格尚未健全發展,嚴重戕害少女心靈,影響其對兩性認知,且一再推說是少女主動要求。考量雙方並未和解,依法重判許男9年6月有期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但仍認定許男犯性侵未滿14歲少女加重強制性交罪,及42次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處8年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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