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基隆報導
▲基隆2名男子利用換車方式,將停了1年的A車開出停車場,躲避繳納3萬7500元的停車費用,事後賠償業者10萬元,依詐欺罪遭判處拘役50日、30日。(示意圖/Pixabay)
基隆一名林姓男子與陳姓男子,利用「換車」方式,持B車的停車票卡繳納100元停車費,把停了1年的A車開出停車場,藉此躲避繳納3萬7500元的停車費用,2人事後辯稱是一時找不到票卡才這樣做,但基隆地院法官不採信,考量2人已賠償業者10萬元,最終依詐欺得利罪各判處拘役50日、30日,可易科罰金,其中林男獲緩刑2年。
根據判決書,林男受連姓男子請託,2022年4月16日上午10時16分,前往基隆市某停車場,幫忙將對方停了1年的A車開出來,不過林男卻跟陳男聯手,利用停車場「認幣不認車」的機制,先把B車開進停車場,再由陳男拿著B車的票卡去繳費,繳了100元停車費後,將A車開走。
陳男將A車開出停車場,跟著林男一起離開,藉此逃避繳納A車停放一年的費用高達3萬7500元,1個月後,2人又以同樣方式,將另一台C車開進停車場、換B車開出來,躲避繳納B車約1000元的停車費,事後業者調閱停車管理系統發覺有異報警,警方經調閱監視器畫面,揪出2人犯行。
根據《ET Today新聞雲》報導,對此,林男和陳男辯稱,受車行老闆委託幫忙移動A車,但是找不到停車票卡,才會先用B車的票卡把A車開出去,後來是因為搞錯票卡才誤用。
但檢方認為,該停車場票卡雖是同一規格,外觀上無法分辨,但是從B車、C車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以及繳納時間的證據來看,2人是分別駕駛B車、C車進入,再拿著B車、C車的票卡去繳費,駕駛另一輛車離去,且有監視器影像作證,認定2人說詞是卸責推託,實難採信。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陳2人是故意利用停車場機制,規避繳納停車費,考量他們已賠償10萬元與業者達成和解,最終依詐欺得利罪判處林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另依同罪判處陳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