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12歲少女主動傳裸照給網友,導致對方被判刑。(示意圖/Unsplash)
雲林21歲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2歲少女,雙方以情侶互稱,少女某日傳訊問他「要不要看照片」、「有露奶的」,吳男回應「想誘惑我唷」,不久後還真的收到少女裸露胸部的照片。吳男以為遇到美事,沒想到少女向媽媽稱有人勾引她傳奶照,母親憤而提告。吳男遭依《兒少性剝削條例》送辦,台北地方法院考量他屬被動接收,且只收到一張沒拍攝到臉部的照片,輕判8月,緩刑2年。
年僅21歲的吳男家住雲林,平常替家裡務農,生活單純,日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住在北部的少女,雙方不久後就互稱情侶。吳男挨告後,坦承知道少女未成年,但是強調從未脅迫恐嚇,兩人在交往,是少女主動傳送照片。
法院勘驗對話紀錄,查出吳男僅有挑逗少女,但沒有威脅或者引誘她傳裸照,至於少女則是在地檢署偵訊時表示,「不知為何會傳照片」,然而到法院審理時,又改口說「是吳男要求的」;此外,少女又提及當時有數個網友要求她傳送裸照,她不記得有傳給哪些人。法官認為她前後供述不一,加之兩人對話紀錄中,確實為少女主動詢問「要不要看照片」、「有露奶的」,吳男則是順著少女回答「想誘惑我唷」,無法因此就認定是吳男「引誘」少女拍攝不雅照片。
不過吳男確實接收少女裸照,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影像罪,但考量他僅收到一張沒有露臉的照片,對少女性隱私權侵害程度不高,兩人平時以情侶互稱,雙方在案發後達成和解,吳男也依照少女及父母要求捐款3萬做公益,一審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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