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楊姓醫生傳訊騷擾女病患。(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在新北市蘆洲執業的楊姓身心科醫師,去年9月間,藉著女病患小蘭(化名)前往看診的機會,取得對方住處與電話,半夜連撥2通電話給小蘭,更買食物放在小蘭家門口,小蘭擔心之下向楊姓醫師提告,楊男出庭堅稱,自己只是工作壓力大,身心也出了問題,想找人聊天,但法官認定,小蘭曾明確表達楊男的行為已造成她困擾,但楊男仍送食物到小蘭住處,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楊姓身心科醫師藉由小蘭前來就醫的機會,取得她填載在病歷上的聯絡電話、居住地址等個人資料後,未經小蘭同意,就在去年9月8日凌晨0時43分、48分致電給小蘭,接續又在當天凌晨3時許,跑到小蘭住處,將食物懸掛在門口後離去,小蘭認為楊男的行為已損害到她權益,因此對他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楊男出庭時宣稱,自己研判小蘭有高度輕生風險,才會利用病例聯繫她,自己並未構成犯罪,請求無罪判決;退步言之,就算構成不法,但他當時因工作壓力大、身心也出了狀況,想找個人聊天,替小蘭看診時,發現與她聊得很來,才會主動連繫她,因此期盼法官能給予拘役刑、緩刑宣告。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就算楊男並無不法意圖,但小蘭明明就已傳訊「請你不要再對我做出這些事情了,無論是一直訊息我還是打電話給我,甚至是直接跑來我家還直接上到X樓門口,我是精神科的病人,你是醫師,你會不了解良好睡眠的重要嘛!?」等語,認定楊男已侵犯小蘭利益意圖
法官考量楊男,未經同意就利用小蘭的連絡資訊,與她進行聯繫並前往住處,漠視個人資料保護,危害他人隱私權,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