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李志交涉嫌利用派駐口罩工廠機會,侵占900片口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李志交6年6月。最高法院今(3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李志交涉嫌利用派駐口罩工廠機會,侵占900片口罩。(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李志交原本在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任職,民國109年2月間派駐新北市醫用口罩工廠,負責口罩點交。李志交涉嫌與昔日部屬張政陽合作,將900片被國家徵用的口罩偷偷搬出,由張男開車運走;李再將口罩轉賣給他人,獲利新台幣8000元。
一、二審認定,李志交、張政陽在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爆發之初,口罩告急之際,共同侵占900片口罩,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李志交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張政陽判刑1年8月,緩刑3年(未上訴而確定)。
更一審認為,口罩未經點交徵用機關前為口罩工廠所有,非屬徵用機關的「公有」財物。李志交將「尚未徵用」的口罩3箱私自運離、對外販售,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改判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