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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性騷法》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性騷懮防治法》部分條文,加重多項權勢性騷擾罰則,明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時規定若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方面也增加至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立法院

▲立法院

面對Metoo浪潮席捲台灣各界,立法院加開臨時會審議「性平三法」,繼上周五三讀修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後,今天上午先後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以及《性騷懮防治法》,順利完成性平三法。

《性騷懮防治法》現行條文明定,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修正條文並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事件發生7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罰則方面,現行法規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則新增規定,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該條文屬告訴乃論之罪;行政罰方面也新增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修正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但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者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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