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沛妘/台北報導
▲好市多販售冷凍3種綜合莓、冷凍藍莓接連檢出A肝病毒。(合成圖/食藥署提供、好市多公告)
日前好市多綜合莓果及藍莓檢出「A肝病毒」,引發民眾恐慌,消基會控訴,全國共多達4萬2000名好市多會員購買綜合莓果,「但好市多僅消極因應,未提出跨國企業之誠信及友善措施」,消基會認為此慰問措施「不負責任」,表示深感遺憾,因此特提出團體訴訟,為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
針對好市多莓果、藍莓、草莓接連驗出A肝病毒,好市多表示,凡於公告回收區間購買到受影響商品的會員,除憑購買紀錄全額退費外,另提供所購買商品同等價額慰問金,而若出現有疑似A型肝炎症狀,經諮詢醫生後進行A型肝炎抗體IgM檢測者,好市多也將補助每人新台幣500元的檢測費用;若會員確診A型肝炎,好市多也會負責相關醫療費用。
對此,消基會直言,對於好市多公司「退1賠1」這樣不負責任的慰問措施,深感遺憾,「因為以一個跨國性大企業長期受到台灣廣大消費者的支持,卻在面臨誤失時的解決態度,竟然是這麼不友善與不誠信,枉費消費者願意花費不算少的會費加入好市多的會員,對好市多公司長期以來的信賴,真是情何以堪。」消基會一再呼籲與建議好市多公司必須拿出誠意,妥善處理這樁重大食安事件,卻始終不見好市多公司回應以善意、誠意、妥適處理善後事宜。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此消基會表示將出面替消費者爭取公道,「提起團體訴訟實為不得不的行動,訴訟都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消基會懇切呼籲消費者要團結起來,展現求償的決心;也期盼消費者能夠理解,訴訟進度需要各方面條件的配合,在消基會完成資料整理的作業後,就會向法院遞狀,敬請消費者耐心等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