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鄭文在表示,民法說的3個月內拋棄繼承,指得是「知悉日」非「死亡日」。(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灣高齡化,繼承發生也越越多!但如果繼承的是負債呢?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可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但如果超過3個月,未提出申請,那就沒救了嗎?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正常就是沒救了,但也有一種特殊狀況,可以補救。」
鄭文在分享曾發生過的事情,一名父親因私人因素負債累累,不時有人上門追債,2個女兒不堪其擾,帶著老母親搬離,後來父親去世,2女兒得知消息後,立刻申請拋棄繼承,但因為擔憂年邁母親無法承受,想說找個好時機再告知母親噩耗。
結果,姊妹事後在父親往生,超過三個月後,才告知母親此事,事後才想到母親尚未拋棄繼承,只好求助地政士協助。
地政士表示,民法規定並非是「死亡日」為主,而是「知悉日」為主。姊妹聽完建議後,便根據事實「母親日前不知道父親逝世,未知悉繼承事宜」向法院提出申請拋棄繼承,法院認可其申請,後來母親成功擺脫繼承負債。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鄭文在說明,民法「拋棄繼承」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是以「知悉日」為準並非「死亡日」,因為現實中有很多狀況,如繼承人在國外,所以無法得知,又有如案例中母親的狀況,被蒙在鼓裡,這時候只要向法院提出舉證,法院若採信其證據及說辭,便會同意其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