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中心/綜合報導
▲若撿到遺失物送至派出所,法律規定六個月內失主未領回,拾得人就可獲得拾得物。(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民法規定,若撿到遺失物送至派出所,法律規定六個月內失主未領回,拾得人就可獲得拾得物;近期就有位網友竟然在地上撿到一張500萬支票,慌張地詢問該送往警察局還是親自還給本人,貼文曝光,立刻引發議論。
該名網友在父親節凌晨於臉書社團「爆廢1公社」指出自己在地上撿到一張500萬支票隨後還附上照片,而從畫面中可以看到,某間公司的廖姓負責人,在去年9月10日開了一張新台幣伍佰萬元的支票,其付款地為三重區凱基銀行,且發票人簽章處,對方確實蓋了印章。讓原PO直呼,「拿著這一張支票心想要拿去警察局,還是送回去給本人,如果這個金額對他來說用不到」就擔心失主找不到這張大筆金額的支票相當慌張。
▲有網友近期撿到一張伍佰萬支票。(圖/翻攝自爆廢1公社)
照片一出,網友紛紛留言「當下那廖某人一定急瘋了」、「拿來點菸,裝個B剛剛好」、「撿支票送警局,能要求3成嗎」、「半年後你可以擁有全部了?」、「可以要一成阿」據悉,拾獲遺失物的拾獲者僅能向失主索求報酬為物品價值的一成且不得向中低收入戶失主請求報償。
另外也有內行透露,支票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因此就算拾獲,也無法領取,「禁背...所以你撿到也沒用」、「禁止背書轉讓又有寫抬頭的支票,其他人也無法兌換,拿給警察局吧」還有人開玩笑說「姓廖的話可以去改名一下,同名可以領」、「那就要看你是不是願意為了這500萬去改個名字」。
而根據去年判決案例,1月間一位李姓男子在大馬路上撿到一張面額高達827萬元的支票,隨即送交警方處理,事後他得知失主已經領回發票,但沒給他報酬,因此提出「給付遺失物拾得報酬」之訴,要求失主給付1成報酬約8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支票遺失得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聲請法院宣告無效,這一來一回至少會耽誤9個月時間,因此以9個月及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後約31萬餘元,而李男可獲得的報酬則是其中的1成約3萬餘元。事實上,到底是否能得到報酬以及多寡還是要由法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