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林昀萱報導
▲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元遭起訴。(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46萬助理費,台北地檢署昨(14)日偵查終結,依貪污罪起訴高虹安及助理共5人;檢察官另向法院請求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未來如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高虹安將因褫奪公權無法再擔任公職。不過律師不約而同指出,只要高虹安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就會被停止市長職務,不用拖到三審判決定讞。
高虹安被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以要求助理繳交公積金等方式,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30元遭起訴。雖然最高檢察署曾經在2022年舉行會議,認為公務員浮報加班費非濫用職權,僅是單純《刑法》詐欺罪,但檢察官認為高虹安不適用上述見解,因當時身為立委的高虹安,雇用助理幫忙做事,助理加班費是依據《勞動基準法》所產生,每筆都由高虹安簽名核定才向法院申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律師指出,若高虹安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就立即停止職務免等三審。(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檢方痛批高虹安為貪小利而壓榨助理,經過調查發現,連買雙眼皮貼、衛生棉、卸妝棉、洗頭、頭痛藥,都用到公費。而據今年6月立法院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曾犯洗錢,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汙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且受緩刑宣告者亦同。此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檢察官訴請法院褫奪公權,一般來說須等到三審定讞高虹安被判處有罪才會失去擔任公職及參選資格;不過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律師王銘裕指出,檢察官起訴選用的法條和高虹安政治前途有大關係。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縣(市)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經過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免經公務員懲戒程序就立即停止縣市首長職務,代表此案一但高虹安一審有罪就會被停職,喪失市長寶座。
無獨有偶,律師錢炳村也有相同看法。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錢炳村指出若高虹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即便可緩刑、易科罰金仍會被解除市長職務、直接下台,除非罪名變成《貪汙治罪條例》中圖利罪,才需等到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被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