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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最貪局長陳凱凌哭求交保「讓我處理家務」失敗 一審判決出爐好慘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還喝花酒、接受性招待,一審判決出爐。(圖/翻攝畫面)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還喝花酒、接受性招待,一審判決出爐。(圖/翻攝畫面)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遭控在職期間向建商索賄,同時還接受性招待以及上酒店,遭羈押8個月,4日在辯論庭上,聲淚俱求交保好讓自己能夠處理家務,遭到駁回;今(16)日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出爐,陳凱凌涉詐欺、洗錢等5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陳凱凌遭控經手七股工業園區開發案時,向廠商索賄180萬元,還喝花酒接受性招待,更以買豪宅的名義夥同建商及代銷公司超貸296萬元,案經檢方調查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起訴,同列被告的台邦建設董事長陳福成、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也依偽造文書、詐欺罪起訴。

案件於4月20日移審法院,台南地方法院6月27日首度開庭,陳凱凌全數認罪,願繳回犯罪所得,力拚交保卻屢遭駁回。今(16)日台南地院一審宣判,陳凱凌涉犯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台南地院庭長表示,陳凱凌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此外,翁東明犯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决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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