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院更二審認定,雖然薛男刺探不成,但對社會安全有一定程度危險,無罪改有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商薛楨純被控為中國國家安全部第四局吸收,利用任職調查局的同學打探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等入出境資料未遂,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一審、更一審薛楨純都獲判無罪,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薛男意圖危害社會安定,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薛楨純於2014年2月間,認識中國國家安全部第四局,綽號「王總」、「小鄭」人員,並以通訊軟體「微信」做為聯繫方式。2017年9月間,王總等人要求薛楨純提供被中國列管,持有美國護照的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等人入出境台灣資料,薛楨純因此於2018年2月、3月間,向當時任職調查局的在職專班賴姓同學打聽。賴男懷疑薛男恐遭中國吸收,向局本回報,全案曝光,檢調發動搜索傳喚,偵辦後依法起訴。
一審薛男被認定從事叛國活動,依法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更二審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也判薛男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認定薛男確實有打探台灣國境相關資訊等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且王總2人應為中國國安部第四局人員。
而國境出入境資訊除為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外,亦為確保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應依法嚴格管制的重要訊息,若由中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輕易取得,恐危及人身安全、隱私等基本權利,亦將動搖維護自由民主社會體制,已達足以危害社會安定之程度,不應是否為法輪功首要人士而有所不同。是薛男所為,係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社會安定未遂」罪。
合議庭認為,薛男曾就讀中正預校而為預備軍官,當較一般人更知悉國家效忠的重要性,卻轉業經商後,罔顧國家栽培,為中國國安部人員刺探公務上應為秘密的文書及消息,幸好賴男察覺有異而未得逞,縱使未對社會安全造成實際損害,仍有一定程度危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