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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擅改研究生論文偽簽名字投稿 國立大學副教授辯:傳承慣例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大學系主任擅拿學生論文刪改簽名抱名學術研討會,遭法官判刑。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大學系主任擅拿學生論文刪改簽名抱名學術研討會,遭法官判刑。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台中市某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指示碩士研究生,將指導過的張姓研究生上百頁的碩士論文「刪減」成10多頁後,再冒簽張的簽名,以自己、曾、張3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羅姓系主任辯稱這是「傳承與慣例」,法官不採信,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4月,易科12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某國立大學羅姓系主任指導在職專班張姓研究生,於111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適逢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明知張生的碩士論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卻未經他同意或授權,將論文傳送給他指導的曾姓研究生,要他把原本100多頁的論文刪減為10頁。

羅姓系主任再用自己、曾生與張的名字掛名投稿發表。曾生聯繫張生,才在同年9月15日上網查知,羅才申請撤回投稿,張生怒向警方提告偽造文書罪。

羅姓系主任坦承未經張同意或授權,但他辯稱,「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校要求的畢業論文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他沒有犯罪故意,後來也已經撤回投稿。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羅姓系主任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還在「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名字,透過電子郵件報名。他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到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構成要件。最後從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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