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的丈夫黃東焄漏報一筆房貸,遭監察院開罰新台幣18萬元,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提起再審之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日前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黃東焄因屬簡任第12職等以上的檢察官,依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夫妻財產;但他在民國98年申報財產時,漏報妻子王如玄於同年3月下旬購買位於新北市一間房產,並向遠東國際商銀貸款840萬元;監察院認定黃男申報不實,開罰18萬元。
▲黃東焄敗訴定讞。
黃東焄提起行政訴訟,一度獲判免罰,監察院不服提起上訴,案件後來逆轉,法官認為監察院開罰有理,黃男再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初認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申報義務人是黃東焄,而非王如玄,黃東焄應於申報前確實與王如玄溝通、查詢、查證後再為申報,而非課予王如玄主動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縱王如玄借名供胞妹買房,黃東焄仍應據實申報,判他敗訴定讞。
黃東焄仍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並主張他對王如玄貸款一無所知,未對漏報一節已有預見,他申報財產從82年起皆以相同方式向王如玄查證,除口頭詢問,並書證蒐集,他未因須申報財產而取得對王如玄財產的查核權限;定讞的判決為事後諸葛、倒果為因,且「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本件再審之訴後,認定定讞的判決主文諭知上訴駁回,核與理由並無矛盾情事,且也沒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