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2男談判拿衝鋒槍、手槍掃射對方,遭法院認定殺人未遂。示意圖非本案槍枝。(圖/資料照)
台中市陳姓男子為幫遭毆打的弟弟出氣,與謝姓男子相約談判,卻發現對方人多勢眾。陳男遂與林姓男子分持制式手槍及改造衝鋒槍,從車子天窗站起來,朝對方車輛掃射,引擎蓋、擋風玻璃滿是彈孔,所幸無人受傷。台中地院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各判陳、林2人5年8月、5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回到111年9月25日,陳男因弟弟遭謝姓男子一夥人毆打,找來林姓、陳姓、賴姓、鄧姓、吉萬姓等人,跟謝男相約在大雅區一處月老廟談判。
雙方當天凌晨1點多抵達月老廟後,陳等7人發現對方車隊人多勢眾,他們恐寡不敵眾。陳男先要林男手拿改造衝鋒槍,從車子天窗站起來,陳也拿著制式手槍站起,2人接著就朝對方車隊掃射。現場眾人鳥獸散,車輛引擎蓋、擋風玻璃滿是彈孔,警方循線將陳等7人移送法辦。
陳男坦承犯行,但持衝鋒槍的林男則否認殺人未遂,辯稱當時站在天窗外側開槍,自己是對空鳴槍,沒有殺人主觀犯意。他開槍只是想威嚇對方,但因槍有後座力、風又大,因衝鋒槍是連發,當時按1下,發現可能掃射到對方就停止。
目擊者證稱,他看到拿長槍探出頭的人有涉及,朝他們這一側車輛擊發,接連聽到3發、6發槍聲;另有人說,槍聲是連發的,看到有人站在天窗開槍,一開始朝天空,再朝車子。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林開槍都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陳、林2人不能妥適處理自我情緒,和謝男發生衝突就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於行進中車輛內隨意開槍,另陳姓、賴姓、鄧姓及萬姓同夥基於邀約到場,持槍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5年8月、林男5年6月;依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判陳、賴、鄧及萬5年4月至5年6月,併科7至2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