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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遺囑「可隨時變更」 最後一份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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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蕭又安/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隨著房價高漲,購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漸漸的高不可攀,我們發現,很多年輕人買房子的自備款,都來自父母親的資助,再透過80%的銀行貸款,類似繳納租金的概念,慢慢償還銀行貸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然,也年輕人不想被房屋貸款套牢,所以除了不婚、不生子外,也不買房,避免背負20~30年房貸,成為房奴。所以,這時後如果能夠從父母親的身上,受贈與取得或是繼承取得房屋,真的可以減少30年的奮鬥,多麼的讓人羨慕。

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圖/MyGoNews提供)

▲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圖/MyGoNews提供)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故事就從這裡開始,一對夫妻生了3個小孩,大哥、二哥都出外打拼,只留下小弟陪伴父母親一起生活。日子久了,父母親也年紀漸長,眼看大哥、二哥事業有成,小弟孝順有加,老夫妻就將唯一的一間登記在媽媽名下的房屋,透過公證遺囑,載明媽媽百年後,遺贈給小弟,讓小弟的孝順得到相對的回報。

公證遺囑成立後,老爸爸老媽媽為了避免兩老百年後,三兄弟因為遺產發生兄弟鬩牆,發生爭執,所以,把相關公證遺囑的資訊,揭櫫三兄弟,三兄弟尊重父母親的決定,同意遵守。老三知道這件事情以後,喜出望外,心想終於可以減少30年奮鬥,擁有真正屬於自己的房子了。

漸漸的,對於父母親的態度丕變,甚至對於父母親不理不睬,最後,直接搬出去了。這時候,老大緊張了,因為父母親越來越老,不能沒有人照顧,只好搬回家,就近照顧年邁的雙親。日前老媽媽生病了,在加護病房住了10餘天,病情穩定後才轉到普通病房,第一件事情,居然是聯絡我們,趕快幫她把名下原來想遺贈給老三的房屋,贈與登記給老大。我們確認老媽媽意識清楚,意思表示沒有問題,就協助老媽媽完成了贈與登記給老大的任務。

辦理前,老媽媽跟我們提醒她之前有一份擬將房屋登記給老三的公證遺囑,這樣是否會違法?我們請她放心,因為依據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老媽媽聽了後安心許多,請我們儘快辦理。或許,這場重病老媽媽有了特別的感受;或許老三的「收手」太快,讓到手的鴨子飛了;或許,當初老媽媽不該事先公佈這份遺囑.....,個案中告訴我們,遺囑是可以隨時變更的,別以為父母親的遺囑成立後,受遺贈人就可以直接躺平等待,一定要相信「人在做,天在看」,要怎麼收獲,就要怎麼栽!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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