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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刑警大隊長搶槍毒案功勞不成 飆罵小隊長5字經下場出爐

記者李忠憲/雲林報導

雲林刑大大隊長曾順光飆罵小隊長五字經,法院判賠3萬元。(圖/資料照)

▲雲林刑大大隊長曾順光飆罵小隊長五字經,法院判賠3萬元。(圖/資料照)

雲林縣警局刑警大隊鄭姓小隊長去年破重大槍毒案,沒獲功獎之外,還遭時任刑大大隊長曾順光用五字經辱罵。鄭以「名譽權受損」怒告長官並求償100萬,雲林地院審結,判曾應賠償3萬元。全案可上訴。

回到事發的去年1月,雲林縣刑大在屏東破獲槍毒集團,查扣海洛因磚、罕見制式MP9衝鋒槍等物。行動中楊姓主嫌還一度開槍反抗,所幸員警冒著生命危險順利逮人。然而,事件過後,竟有辦案員警沒得到功獎,反遭長官空降搶功。

刑大鄭小隊長自認破獲重大案件,應符合破格升遷資格,並不計較長官搶功。沒想到他竟然遭人內部檢舉,指控他行動時沒有穿防彈背心,升遷也沒下文,因此向議員陳情。

他指控時任縣刑大大隊長曾順光覬覦槍毒案功獎,與他和偵三隊薛姓隊長在辦公室討論時,強行爭取案件功勞不成,竟還頻頻要鄭誣陷同僚匿名檢舉。鄭不願把功獎給案件無助益的曾,不願配合,曾竟辱罵他「恁娘XX、恁娘臭XX」。

鄭男怒告曾男,以名譽權受損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向他求償100萬元。他主張,在場及其他科室加班同事均耳聞,已造成他精神上重大損害。

曾男則辯稱,會談内容非屬公然領域,言論並未構成名譽權不法侵害。他多年來擔任刑事警察,職業環境使然用字遣詞難免不夠典雅。言論僅是口頭襌,如同發語詞一般,本身並未帶有侮辱或貶抑之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曾男用台語對鄭男發表爭議言論,該場合有第3人在場,足以貶損鄭男人格評價並侵害名譽權,最後判曾男應給付鄭男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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