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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會貪圖方便,在家門口公共空間擺放私人雜物,市府可依法開罰,至於鞋櫃到底屬不屬於「雜物」呢?家住桃園市的陳姓男子,在家門口擺放鞋櫃,市府判定鞋櫃為雜物,依法開罰四萬元,但法官則認為,此裁罰有誤解法令,撤銷判決。
▲市府依法令裁罰陳姓男子,法院以裁罰過當撤訴。(圖/翻攝自flickr-Ginny)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因在家門口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但他並未照做,管委會因而通報市府處理,市府現場勘查後,判定陳姓男子所放置的鞋櫃為雜物開罰。陳姓男子認為,自己都有把鞋子收好,且鞋櫃的擺放位置並未影響大樓住戶通行及衛生,管委會連鞋墊都視為雜物,對市府的裁罰感到相當不合理,因而訴請撤告。
桃園地方法院根據舉發照片表示,社區管委會公告為「阻礙逃生」,陳姓男子鞋櫃的放位置緊貼牆壁,並未阻礙通行及逃生動線,認為市府裁罰過當,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則表示,判定幾乎每家都有的鞋櫃為雜物,實為過當,因更加嚴謹。
桃園市政府認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本該不得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擺放私人物品,突發事故難以預測,若是發生了不幸,責任該歸咎於何人?同時也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考慮是否上訴。(整理:實習編輯翁珮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