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因涉閃躲救災,被消防局從市區的消防分隊調到位在新營區的消防局秘書室擔任內勤工作。(消防隊示意圖)
台南市消防局一名李姓消防女隊員因怕火不敢進火場、搜救,因此被調到秘書室擔任內勤,但沒了危險加給,每天還要塞車一小時到新營區上班。李女認為台南市府及消防局違法調職,提國賠求償共146萬元。台南地方法院就調職部分判李女敗訴,李女應另尋管道救濟,不得向市府與消防局求償。
李女提告主張,她原本在台南市消防局市區某大隊服務,2019年11月卻被消防局違法調派到非業務單位的消防局新營區秘書室工作,因職務調動,導致她每天增加一小時通勤時間,要從市區開車到新營,也沒有每月危險加給1.4萬可領,生活不便及工作轉變讓她相當痛苦。
李女求償包括精神撫慰金30萬、危險加給、交通車牌照稅、保險費、車輛維修保養費用、油錢、高速公路過路費、加班費及誤餐費等,總計向台南市府及消防局求償146萬1000餘元。
不過消防局主張,消防局將李女調職是機關首長原有職權,且李女因閃避在火場進行搜救、打火任務,又與同事處不好,因此局長將李女調到內勤部門,多年來李女已調過多個單位,李女沒有從事危險的救災勤務,自然無權請求危險加給。
法院認定,消防局雖有將李女調職的權限,但依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之規定,似無秘書室「隊員」職位,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義,但是否違法?李女應依情形分別向被告消防局提起申訴、或向台南市政府提起訴願,或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可否救濟成功?則應依上開法律之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既然李女未能提出上開調職已被上開各該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的,法院即應尊重調職命令。
至於李女向台南市府求償部分,李女被調至被告消防局秘書室任職的命令,是由消防局長李明峯所核定,應以消防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台南市政府非賠償義務機關,李女不得向台南市政府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