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偷葡萄「微罪」竟1罪變3罪,院檢皆認就地取才拿鐮刀都葡萄為「攜帶凶器」加重判刑。(示意圖/民眾提供)
彰化王姓婦人日前路過一處葡萄園,發現葡萄成串結實纍纍,於是趁沒人看顧果園,婦人進入果園後拿取了鐮刀,偷採了約20台斤的葡萄,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婦人還是被園主發現,事後雖父人賠償1200元和解,但法官審理認為,王婦偷葡萄行為是攜凶器犯行,依加重竊盜罪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50歲的王姓婦人路過埔鹽一處葡萄園,發現葡萄結實纍纍看起來相當可口,她見四下無人,進入果園後還就地取材,拿起鐮刀開始「採收」,就在婦人採收到心滿意足準備離開時,原主洽巧返抵撞見,雖返回葡萄再賠1200元和解,仍遭警移送檢察官依攜帶凶器加重罪嫌起訴。法官審理認為,王女於犯案現場持偷來的鐮刀犯罪,已構成加重竊盜犯行,審酌雙方達成和解,因此量處其刑。全案可上訴。
以過往判決前例,偷竊犯行判刑大多為拘役數十天的微罪,甚至在起訴前就可以和解,不過審酌該婦人先偷鐮刀再偷葡萄,構成2個偷竊罪,但其中偷的是鐮刀,檢院均認定為凶器,具攻擊性,依《刑法》攜帶凶器加重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法界人士認為,婦人一時思慮貪小便宜行為是得不償失。